阮毅律师亲办案例
成功追回房主被私自处分房产
来源:阮毅律师
发布时间:2015-10-20
浏览量:4431


争议事实:



谢某老伴去世多年,由于年事已高、行动不便、生活上需要照顾,便委托居委会为其找到一名农村进城务工的保姆刘某。刘某出生农村,生性朴质,做事任劳任怨,逐渐得到谢某的认可与信任。2003年的一天,谢某叫来刘某说道:“我年纪大了,记性也不好,你跟我这么多年,我很信任你,我这里有两个房产证,一个是现在我们住的房子的,另一个是前几年给儿子买的,写的是我的名字,后来儿子到国外去了,也没人住,空着,我哪一天不记得放哪里了,现在就麻烦你帮我保管”。刘某欣然答应了。2004年春天,刘某的儿子突然打来电话,说自己相中了同村的小李,但对方要求3万元的礼金,希望刘某想想办法。刘某几天未能入眠,自己这几年辛辛苦苦当保姆存下的钱也就几千元,剩下的钱到哪里去找啊。情急之下,刘某想到了自己代为保管的房产证,经过强烈的思想斗争,刘某决定背着谢某把谢某留给儿子的房子卖了,等以后有钱了再把房子买回来还给谢某。于是,刘某伪造买房委托书将房卖给了第三人钱某,由于钱某看出来刘某急着用钱,便故意压低价格比市价少支付了差不多四分之一的钱。20141月,谢某的儿子回国创业,当谢某问及房产证时,刘某向谢某坦白了事实,希望谢某原谅并承诺一定把房子要回来。在接下来的几个月间,谢某的儿子、刘某及第三人钱某多次协商未果。无奈之下,谢某的儿子找到阮毅律师,阮毅律师接受谢某委托,于20141113日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确认刘某的卖方行为无效,钱某返还房产。



开庭经过:



2015314,本案开庭审理。庭审中,被告钱某提出答辩意见,认为其是通过有偿交易取得房产的,其并不知道刘某是无权处分,且房屋已经过户,根据物权的善意取得制度与公示公信原则,其已经是房产的合法权利人。针对被告的答辩意见,阮毅律师指出,刘某伪造文书卖方的行为至始没有得到房产所有人谢某的追认,是无权处分行为。同时,钱某故意压低房款的行为也不符合适用《物权法》第106条善意取得的条件,故应当支持原告诉讼请求。最终,一审法院采纳了阮毅律师的代理意见,判决确认被告刘某与钱某的买卖行为无效,被告钱某返还房产,上诉期内两被告均未提起上诉,判决生效。



律师点评:



本案之所以能够胜诉,阮毅律师认为一个最大的关键点在于房产买受人钱某是用明显低于市价的房款买下的房屋,否则本案很有可能败诉。也就是说,并不是所有的无权处分行为都会被法院认定为无效,这里面还涉及到一个法律保护交易安全与公平的一个价值诉求。有鉴于此,《物权法》第106条就规定了善意取得制度,及符合赡养取得条件的交易,哪怕是无权处分,原权利人也只能请求无权处分人赔偿,而不能追回原物。根据该条规定,善意取得须满足如下条件:(一)受让人受让该不动产或者动产时是善意的;(二)以合理的价格转让;(三)转让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已经登记,不需要登记的已经交付给受让人。如果上述条件均满足,则受让人取得物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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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律师姓名:
    阮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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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主办律师
  • 执业证号:
    15021*********4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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